珠海收账公司​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债务转让无效或可撤消的抗辩

珠海收账公司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债务转让无效或可撤消的抗辩

 在债务转让联络中,债务人是游离于转让合同之外的。只有在接到债务转让告诉后,转让才对其发生效能。转让合同是否存在瑕疵,存在无效或可撤消的或许,对债务人并无法律上的意义。债务人仅需根据债务转让告诉,向受让人实施即可消除债务。但是,在此状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实施,让与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利益,不利于对受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转让无效或可撤消,但不是经过主张抗辩的办法。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金融不良债务转让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第5条的规矩,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提出不良债务转让合同无效抗辩,但有必要另行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中清晰,触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务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该纪要的规矩。债务人未对不良债务转让合同的效能提出异议,但案件的现实和相关根据状况可以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务转让合同效能发生合理置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自动检查不良债务转让合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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