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收债公司​履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以“完结本次履行程序”方式结案:

珠海收债公司履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以“完结本次履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履行人确无产业可供履行,请求履行人书面赞同人民法院完结本次履行程序的;

 (二)因被履行人无产业而中止履行满两年,经查验被履行人确无产业可供履行的;

 (三)请求履行人明确表明供给不出被履行人的产业或产业线索,并在人民法院尽头产业调查办法之后,对人民法院确定被履行人无产业可供履行书面表明认可的;

 (四)被履行人的产业无法拍卖变卖,或许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产业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请求履行人拒绝承受或许依法不能交给其抵债,经人民法院尽头产业调查办法,被履行人确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尽头产业调查办法,被履行人确无产业可供履行或虽有产业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达到分期实行和解协议,且未实行完毕的;

 (六)被履行人确无产业可供履行,请求履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履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子是否完结本次履行程序进行合议。

 完结本次履行程序应当制造裁定书,送达请求履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子的履行情况、请求履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完结本次履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产业,能够请求康复履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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