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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债务人主张程序抗辩的维护珠海收账公司债务人主张程序抗辩的维护 《裁定法司法解释》第9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都规则了债务转让的,裁定协议或许统辖协议都对受让人有用。同时,这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则了破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好、在受让债务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对立或许不知有单独裁定协议的除外”和“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统辖协议,或许转让协议另有约好且原合同相对人赞同的除外”。这两条破例表现了对受让人的维护,受让人对立、不知情或与让与人另行约好,都构成受让人不受根底合同中裁定或统辖协议束缚的法令作用。然而这样规则忽视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机关对此也有所批改。如2016年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5条第1项规则的破例情形为“转让协议另有约好且债务人赞同的”,参加了债务人的意愿,考虑到了对债务人程序抗辩的维护。 本文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